說到定金的訂金的區別,你知道嗎?很多人在買房、買車時都需要交定金,當消費者交完定金後,後悔又不想再買了想退款。在這種情況下,有些人是可以全額退回,但不少人卻一分錢也退不回來。原來,這就是消費者交的「定/訂」金不同所致。
別以為定金和訂金只差一個字就沒有區別,其實兩者在法律上的差別是非常大的。這兩個詞無論在字麵上,還是在法律上的含義都大相徑庭,單從字麵上看「定」有已經確定的、不改變的意思:而「訂」有修訂修改的意思,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下定金和訂金具體有哪些區別!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一、定金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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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是作為債權擔保而存在的。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了定金條款,如果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
換句話說,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在商品房銷售中,定金罰則同樣適用。但應在開發企業取得房屋合法的銷售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
(圖片來源於東森新聞)
作為消費者必須清楚開發商是否有資質,是否有權收取定金。在不具備資質的條件下,開發商如果因為市場的原因,提前向社會發售房產,則買受人認購時交納的只為保留金,客戶隨時可以選擇退房,保留金如數退還,對客戶的約束力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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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戶不想買了,即使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從法律意義上講開發商也應退還。
同時作為買受人,應該區分定金和訂金的區別。訂金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擔保債權的作用,在開發商違約不簽定合同的情況下,無法得到雙倍的返還。
二、訂金及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麵積、房屋單價及總價款後,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在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
(圖片來源於三立新聞網)
買方支付訂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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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定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若是合同可以履行的話,那訂金是可以作為支付款使用的。要是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支付方是可以向接受定金方要回訂金的。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三、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製,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製。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圖片來源於網路)
最後,還是要提醒各位朋友,無論是買房、買車還是購買其他東西,在簽訂意向書的時候,必須要謹慎核對相關條款內容,謹慎簽字,避免產生日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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