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年輕父母將嬰兒丟在醫院裡的事件頻有發生,原因無外乎是意外懷孕產子、無經濟能力生養、嬰兒患有某種疾病無錢醫治等,但無論何種理由,拋棄孩子肯定是不對的。
正常情況下,醫院發現棄嬰後會對其進行初步檢查,有疾病的會採取一些相應治療,但醫院不是福利機構,不可能長期收治棄嬰,在做好相應登記後,必須要報警處理。
因為,你搞不清這個棄嬰到底是怎麼來的,是遺棄?販賣?還是不小心忘記抱走?這些都需要警方來確認。
只不過,這些可憐的小寶寶最終的歸宿,要麼是家庭要麼是福利院。
2、遺棄嬰兒輕則拘留重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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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因為種種原因,嬰兒父母糾結不已的情況下將嬰兒拋棄,警方或者院方找到家長後,對方能將嬰兒帶回家,那也就算了。
如果家長在醫院蠻不講理、胡攪蠻纏,警方完全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將其行政拘留。
如果在此情況下,家長還要將孩子丟棄,那就涉嫌遺棄罪了。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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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嬰兒家長到底為何丟棄嬰兒?具體觸犯哪些法律?這還要警方調查處理。
普法君只想說:每一個生命呱呱墜地,都是一個小天使降臨人間,作為家長,我們應該竭盡所能來扶養、愛護他們,陪伴他們開心快樂長大。
既要生,何懼養?
根據民政部等七部門發布的民發[2013]83號《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於醫院發現的棄嬰,要向所在街道辦通報,同時向公安機關派出所報案,不能自行收留擅自處理。公安機關不能找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證明送兒童福利院代養。兒童福利院要公告尋親,期滿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就經民政部門審批正式進入福利院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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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院來說,不管棄嬰是父母遺棄或者是撿拾(放在醫院門口大廳等)的,都不能不管再推出醫院外,因為嬰兒無獨立生活能力而其有生命權,不收則已,收了再棄可就不行了。對於患病棄嬰,七部門文件要求醫院先救治後結算,積極救治。如果找到棄嬰監護人,對於醫療費用可以向其主張。
對於棄嬰的監護人,已經涉嫌遺棄罪。近年也有不少報道警方抓獲遺棄嬰兒的父母判刑的案例,對於棄嬰應該加強普法工作,嚴厲打擊棄嬰犯罪,同時做好棄嬰救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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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棄嬰接收工作。公民發現棄嬰後,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並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後,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二)做好棄嬰體檢和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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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並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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