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開,就沒有正義。公開是公正之魂,是抵禦不公正最有力的武器,它也使法官自身處於被監督狀態。 ――傑裏米.邊沁 近日,法律圈熱鬧非常: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的一篇論文引得法官“抱團反擊”; 2015年全國律師工作會議由“兩高兩部”聯合召開,被稱為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會議,律界同仁神采飛揚,一片歡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其中的37條(擾亂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又讓律師們頓時清醒許多。 竊以為,支持律師隊伍在依法治國中的積極作用的最好途徑是,實現全方位、徹底的司法公開。常言道,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若能真正做到全面的司法公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遇到的一係列問題將會迎刃而解。 結合學者論及的美國司法公開的內容和方式來對比分析我國司法公開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審判公開 司法是幫助人民守住最後的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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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的價值在於,那些沒有實際參加審判的人可以放心地認為,公正性的標準得到了遵循;秘密的司法審判將會威脅自由,密室無公正容身之地;審判是公共事件,審判室內發生的事情是公共財產;不得禁止新聞媒體報道審判室內發生的事,審判活動一旦公開進行,就不得禁止媒體報道。這些都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 審判公開也是我國司法審判確立的一項原則。公開審判中的公開其本義是向社會大眾公開,不是僅向走進法庭的人員公開。在我國刑事審判中,出現辯護律師因庭審錄音,而被司法拘留的情況發生。律師能否在法庭上錄音,《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不過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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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三)(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問題在於司法解釋這條規定的正當性何在?是否有違審判公開的原則?審判是公共事件,審判室內發生的事情是公共財產,如果認同這一理念,法院是否有權自己做出這樣限製性的成文規定。庭審活動所應限製的行為,應當以是否妨礙法庭的庭審活動為限,公眾有權了解法庭上發生的事情,對法庭審判活動不產生幹擾、影響的行為,似不應當被禁止之列。在美國,聯邦及各州法院盡管對庭審直播錄播問題立場態度各異,但法庭開庭都有錄音,每周會在網站上公布本周的庭審音頻記錄。我國各級法院能否借鑒他國經驗,將法庭製作的庭審錄音提供給訴訟參與人。 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講:中國最近在立法過程中有一種非常奇特的現象,稱之為“帶著情緒立法”。其實,發布司法解釋又何嘗不是如此,正是由於所謂“死磕派”律師在一係列刑事案件中“死磕”法庭、法官,並借助電子媒體傳播庭審情況,促成了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九條(三)的出臺。個人認為以司法解釋條文的形式出現此種禁止性的條款,將會對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帶來長遠的負面影響。 二、文書公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判決書內容全部公開,同時,案件的起訴狀、答辯狀、辯護詞等文檔也一並公開,公眾可隨意查詢。 我國的文書公開目前還僅限於法院的裁判文書公開,與裁判文書相關聯的起訴狀、辯護詞等文書文檔,公眾還不能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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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國目前的文書公開方式稱不上是全面的公開,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若能將(以刑案為例)控方的起訴書,公訴意見,辯方的辯護詞與裁判文書一並公開,公眾可以全方位了解案件事實,加強對控、辯、審三方的社會監督,有助於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 三、監督公開 在美國,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職業,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他們是正義的化身,是護法的使者。法官的高大形象來自於自身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嚴格的職業道德。在美國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十分嚴格,聯邦及州最高法院都設有類似的職業道德委員會。如果法官有違反職業道德問題,就由職業道德委員會進行調查,然後依據有關懲戒規定進行處理。 法官雖然享有崇高的地位,但並非美國法院的審判不可質疑。法院的審判也會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批評。如來自新聞媒體、律師、公眾、刑事案件當事人、法學教授、法學院學生、法學評論者及法律社團等的批評。美國法律界認為,司法獨立並不拒絕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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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評自然就存在合法的批評與違法的批評。美國法律界還認為,法院不得為自己的判決辯護。如果法院回應批評,不僅會有損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而且會引發其他問題。相應的,為了避免法院沉默不回應批評帶來的危機,美國律師協會、司法官協會等機構會采取行動,回應對法院的攻擊,消除對法院不公正批評的影響,但不會阻止、打壓各種批評、評論。 在我國,司法公信力還有待於提升,對司法活動的外部監督還有待於加強,目前中國法官還不具有美國法官那樣高的社會地位。樹立司法權威、贏得社會尊重,需要司法者自身建立良好的職業素質和嚴格的職業道德,勇於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阻止、打壓、反駁社會上的批評聲音其結果只會適得其反。 日前,武漢大學孟勤國教授在《法學評論》上發表論文,從學術角度對三級法院的“任性”判決進行批評,引得法官“抱團反擊”,在法律界引發一場論爭。首先要討論的是,對法院的裁決可否評論?對法院法官能否批評?美國法官享有崇高的地位,但美國法律界認為,司法獨立並不拒絕批評。我國法院法官、法院的裁決為何就批評、評論不得?其次,見到了許多批評孟勤國教授的文章,但還沒有讀到一篇文章是從案件事實、法律、法理層面反駁孟教授的觀點。各方只是為駁而駁,為爭而爭,一場論戰無果而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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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聽一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觀點:新聞報道的職責和權利,包括批評法院工作方式及法官所作裁判的權利。反對和批評的權利是民主化進程中的一部分,從長遠看,它有利於司法透明和樹立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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