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莆田市涵江醫院重症病房裡,20歲的曾瑩瑩躺在床上,任由母親搖晃和輕聲呼喚,沒有一點反應。她癱瘓已經4年多了。2011年6月28日,中考結束後一天,她與同學聚會時割傷左腕,被送到涵江醫院救治。在住院部四樓包紮室,她爬窗縱身跳下,致重度癱瘓。
當年,她就是從這醫院的4樓跳下的
曾瑩瑩癱瘓4年了,不知道還能撐多久
癱瘓4年,曾瑩瑩枯瘦的小腿還沒有其母親手臂粗
家屬認為,醫生診療不當,沒有進行有效監護撫慰,男醫生給女兒全身體檢,多種因素導致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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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方則稱,整個醫療過程符合診療常規,與患者跳樓沒有因果關係。
2014年6月,莆田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醫院未能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曾瑩瑩方不服判決向省高院申請再審,6月30日省高院已立案審查。
舅舅目睹:16歲的瑩瑩包紮室內爬窗跳樓
昨日下午,48歲的黃女士來到涵江醫院重症病房。她20歲的女兒曾瑩瑩躺在床上,頭顱左側坍陷了一大塊,雙眼木呆,四肢變形,骨瘦如柴。
黃女士伏下身,輕聲呼喚著女兒的乳名,不停搓捏著女兒的手臂。「她頭腦壞死了,沒有知覺,只有心臟還是好的。」黃女士說,每天探視半小時,她都會幫女兒活動一下,希望奇蹟發生。
期間,護士拿來吸痰器為曾瑩瑩清理,並準備通過鼻孔插管注射牛奶「喂飯」。
黃女士說,曾瑩瑩在家裡是老二,上麵有個姐姐,下麵有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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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瑩性格外向,初一還是班長,後來成績有點下降。中考後女兒被一所中學錄取,但卻永遠無法上學了。如今,瑩瑩有的同學都已經讀了大學,她卻一直癱躺在病床上,不知還能活多久。
時間回到2011年6月28日,中考結束一天後,曾瑩瑩和同學在一家酒店聚會,喝酒唱歌。下午4點多,曾瑩瑩被酒瓶割傷左腕,鮮血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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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學的陪同下,她被送到涵江醫院救治。
據病例顯示,醫院門診初診,患者情緒激動,言語增多,止血後,以「左腕部玻璃割傷」收住院。
據曾瑩瑩同學說,醫生只簡單清洗傷口,並沒有縫合包紮,當時值班醫生說「手筋斷了要住院」,讓他們交500元住院費,再送瑩瑩到四樓包紮室,換上傷病員服裝。
之後,住院部的醫生對曾瑩瑩進行了體檢,診斷為「左腕部皮膚多處裂傷」、「左腕尺側腕屈肌腱不全斷裂」,並通知家屬前來簽字,才能做手術。
曾瑩瑩的父親及舅舅接到電話,5點35分趕到醫院交錢、簽字。5點50分,其舅舅通過玻璃窗發現包紮室裡的曾瑩瑩,半身爬上窗框,立即撞門救援,並大聲呼救。
但是,當舅舅撞開房門,曾瑩瑩已跳了下去,重重地摔在一樓地板上。
據涵江醫院腦萎科的陳主任說,患者摔下樓後腦傷非常嚴重,瀕臨死亡。醫院進行全力搶救,仍無法讓其恢復意識。曾瑩瑩癱瘓4年了,恢復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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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狀告醫院:手腕受傷為何脫衣全身檢查?
一個16歲的花季少女,在同學聚會時割傷了手腕,到醫院救治期間,怎麼會在包紮室跳樓呢?
曾瑩瑩家屬為此將涵江醫院告上法院。
涵江醫院在隨後的訴訟中稱,初步診斷「左側腕屈肌腱不完全斷裂」,擬在手術室麻醉下行「清創+左腕部探查術」,整個診療過程是符合規範,診療行為不足之處與患者跳樓沒有因果關係,有專家的技術鑑定為證。醫生在做術前準備,患者從四樓窗口跳樓,此時患者應由家屬陪護。
家屬黃女士則認為,女兒只是皮外傷,不存在「肌腱不完全斷裂」,也沒有「肌腱不完全斷裂縫合」手術記錄。門診記錄皮外傷,肌腱、血管、神經有沒有創傷,內行一看就知道,門診為何不能探查,而要住院探查?家屬忙著交錢簽字,還沒與患者接觸,怎麼進行陪伴?此外,診斷書上顯示:男醫生以探查為由,對未成年少女進行包括胸部、肛門、生殖器的全麵檢查,幾乎是裸體窺視,有必要這樣檢查嗎?這是在侮辱女學生。
黃女士認為,女兒受傷後情緒激動,醫護人員不進行監護撫慰,反而將其長時間置留在包紮室,進行脫衣全身檢查,導致其女兒在疼痛、羞愧、恐慌中產生跳樓念頭。女兒的跳樓致癱,與醫生違規診斷有直接因果關係。
對曾瑩瑩的全身檢查,涵江醫院住院部骨科主治醫生薛雲鶴(男)稱,是吳主任(男)給患者體檢的,對自己是否參與檢查不置可否。但是,吳主任接受東南快報記者採訪時說,治療和檢查都是薛醫生做的,他並沒有參與。
該院郭副院長表示,對曾瑩瑩的全身檢查是跳樓後做的,「否則手腕受傷,簡單處理一下就行了,不需要檢查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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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東南快報記者指出檢查是在跳樓前(2011年6月28日17時35分,跳樓是17時50分)時,郭副院長立即改口,說從醫學上講對住院患者都必須檢查,不管男女,怎麼檢查都不為過。
福州一家三甲醫院急診科的主任表示,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對住院患者須進行體格檢查,從頭顱到腳趾,包括毛髮、胸部、肛門、生殖器等,都要全麵檢查。對生殖器的檢查,按婦科檢查的內容要求進行,男醫生檢查時必須有護士在旁邊協助。
「對住院患者,沒有檢查記錄還可能要受處罰。」該主任說,不過像手腕受傷探查,一般不會檢查那麼細。當然,醫生如果全身檢查,也不能說錯了,只要沒有對患者身體侵犯,就不算違規。
聽取醫患雙方的陳述後,專家們經討論、合議、投票表決,形成鑑定意見,認為醫方對患者的診療過程存在不足之處,但與患者跳樓的損害後果之間構不成因果關係,故不屬於醫療事故。
主要理由有4點,一、醫方對患者手外傷、左腕屈肌腱不完全斷裂診斷正確;二、醫方對患者住院手術探查治療符合診療操作常規;三、根據患者當時的病情和其生命征穩定等情況,由家屬陪伴符合有關護理常規。四、醫方對住院患者進行全麵檢查符合診療常規要求。
莆田市九五醫院住院部骨科的李主任,是這起事故鑑定專家組成員之一。李主任對東南快報記者說,醫生對患者的診斷和檢查都沒有問題,患者跳樓與醫療上麵沒有因果關係。如果要說醫院有責任,就是安全防護意識,做得不夠到位。
莆田市醫學會經辦此鑑定的顏姓工作人員表示,莆田市醫學會作為一個官方鑑定機構,其實只是組織者,主要保證鑑定程序公平公正合法,至於鑑定意見及結論,均由參與的專家討論、表決,醫學會不發表任何意見。
涵江區法院一審判定,本案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而非醫療事故。曾瑩瑩在涵江醫院診療過程中遭受的經濟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醫護人員未能完全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承擔原告各項損失的10%責任,即4.47萬餘元。
2014年6月,莆田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曾瑩瑩的各項經濟損失為45.67萬餘元。涵江醫院明知曾瑩瑩是未成年人和情緒激動,在家屬未趕到之前,應給予患者精神上的撫慰和醫療上的監護,預防意外事件發生。醫院未能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13.7萬餘元。
而涵江醫院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也將曾瑩瑩告上法院,索要醫藥費(2011年6月28日到2012年5月)共計38萬餘元。法院判決曾瑩瑩支付35萬餘元醫療費(扣除之前已交的3萬多元)。
據涵江醫院相關負責人介紹,4年來,醫院出於救死扶傷的宗旨,一直安排患者在重症病房裡救治。截至2015年7月15日,患者共花醫療費137萬餘元,扣除家屬交了3萬多元,農村醫保報銷的73萬餘元,尚欠醫院60萬餘元。